数字经济专硕
当前位置是: 网站首页 -- 教育教学 -- 数字经济专硕 -- 正文

导师科研成果|王世强:平台化、平台反垄断与我国数字经济

发布日期:2025-01-09   点击量:

原文刊载于《经济学家》2022年第3期



摘要:以数字平台作为行业中心整合供需关系并统筹行业发展的平台化趋势,是平台经济的突出表现形式。本文研究指出,平台化呈现出业务综合化和供需广义化特征;平台经济在统计分类上是数字经济重要组成,而各行业数字经济未来都将出现平台化趋势,让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依赖平台化合理推进。得益于我国发达的资本市场、健全的各类基建、巨大的市场需求、有效的政策支持,平台化能够快速布局,为我国经济带来新活力。但因规制未及时更新,平台化通过影响竞争格局催生数字经济治理五类重大难题:加剧数字经济结构失衡、影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损害参与各方福利、威胁创新生态构建、引发国家与信息安全隐患。为此我国反垄断规制工作积极应对,经历了积累准备、实施推进、突出强化三个阶段,能从优化数字行业结构、保障资本市场稳定、助力共同富裕建设、完善数字创新生态、规避国家安全风险五个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一、平台化趋势:数字经济未来发展方向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生产资料。数字平台作为整合供需数据的媒介,按统计分类主要属于我国数字经济细分行业中的数字要素驱动业,执行互联网与软件相关业务。平台让行业主体由其统一协调供需间一切互通,让双方不必自我完成信息匹配,形成平台介于供需间的多元关系,帮助企业优化运营效率,以此推动平台化布局。

(一)平台化的积极作用平台化体现了数字化建设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在平台经济中,平台将供需信息尽可能数字化,借助自身软件或程序实现供需合理匹配,推动信息和商品流动。伴随数字科技发展,平台不断优化信息服务,完善匹配精度与配对效率。在此过程中平台因信息服务盈利,多元关系各方由此共赢,这便是平台化作用方式。供需匹配便捷性使供需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对平台依赖性不断增强,进一步加速平台化进程。平台化的积极作用得到了全社会认同,全球范围内平台企业规模因此不断壮大,造就了一批国际巨头,如腾讯、亚马逊等。平台化是平台企业主观发展意愿与数字化客观发展条件有效结合的时代产物,是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正面结果与侧面佐证。

(二)平台化的综合化与广义化特征平台化提升了业务综合度,服务综合化现象明显。

当前,平台通过研发与投资将越发多类型信息服务纳入自身应用。消费者仅凭一家综合平台便能获取所需近乎所有商品或服务信息,并选择合适者购买或浏览。在商业动因上,综合化涉及业务领域无限扩展,将增强需求方平台使用刚性,并以此吸引更多供给方入驻,从而扩充平台盈利规模。此外,平台化拓宽了供需主体概念外延,广义化程度不断加强。平台化在推进中不仅出现在传统面向普通消费者(toC)的市场场景,更涉及面向企业(toB)或政府(toG)的场景。广义而言,平台作为“做市商”能广泛促成多元化供需匹配。在此理念基础上还产生了科创领域平台化:如当前业界普遍将美国苹果公司认定为平台企业,而非单纯从事智能手机产业的科技企业。苹果将创新企业作为技术供给端,为其提供平台服务,将其成果匹配到需求端。按照我国细分原则,苹果至少涉及了数字产品制造业与要素驱动业,由此实现数字科技平台化。该模式正被其他数字科技巨头如英伟达、英特尔所吸收。因此作为与数字经济关联密切的智能制造、服务与应用行业,平台化将延伸到数字经济更广阔领域内。

(三)“平台经济即数字经济”可成为现实综上,平台化将不仅是平台经济前进方向与衍生结果,还将成为数字经济主体行业发展趋势。

在众多行业内平台化都将优化行业发展,各方都能提升运营效率,并逐步成为忠实用户。最终,平台化得以在数字经济广义范畴内多维扩展。届时,无论是根据统计定义还是实际影响力,平台经济与数字经济间的界限都将趋于模糊,让“平台经济即数字经济”的论断有着明确现实对应与理论证据。因此,数字经济作为我国经济建设强大动力,其高质量发展内核在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与平台化合理前行;政府对数字经济优化管理,意味着必须调控好平台经济发展,正确引导平台化布局路径。


二、平台化引发的我国数字经济治理难题

平台化除提升效率外还造就了平台强大市场势力,对数字经济发展带来额外负面效果,并随着数字经济深化发展,最终引发政府数字经济治理难题。

(一)平台化影响竞争的两个维度

一方面,平台化催生了平台间争夺数据资源与巨头位置的博弈。从运营本质而言,数据搜集积累与引流是平台核心盈利点,是平台商业操作重要目的所在。若能成为平台化中的少数巨头或垄断者便能形成强大控制力,有效掌控盈利渠道。因此平台化不仅催生了新业态发展,还衍生出平台间角力,而业务综合性与供需广义性加剧了平台博弈。另一方面,平台化演化出新型商业关联模式,对市场产生动态影响,最终造就平台超强控制力。平台创业之初,供需方使用粘性尚未形成,数据搜集积累不足,此时平台市场势力和议价能力较弱。市场较完备时平台经济具有自然寡头倾向,仅少数平台能在竞争中站稳脚跟,因此拥有强大市场势力;供需方在交易过程中形成了明显依赖,议价权因而降低。平台则通过信息渠道限制或封禁强化此依赖性,弱化其他平台替代性。

(二)平台化引发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五类问题

由于平台强势地位造就的垄断行为具有高效性、隐蔽性与组合性等特征,难以彻底规制,并通过平台自增强机制与网络效应将外部性放大。随着平台经济重要性日益增强,平台化微观影响逐步宏观化。基于平台影响市场竞争的作用机制与我国实情,平台化引发了我国数字经济治理如下问题。

1. 我国数字经济中行业结构性失衡加剧就我国数字经济现状而言,与平台经济相关的对比分析值得关注:第一,在软硬件上,我国具有应用端软件强、基础端硬件弱的现状。平台经济多涉软件,该领域内我国发展形势较好,出现了微信、抖音等全球声誉较好的产品。但数字经济还包括硬件领域,如智能芯片是数字经济硬件基础,而我国在芯片专利、设计、生产等多方面与优势国家差距显著。近年来国际关系问题导致技术封锁让这些差距成为我国面临“卡脖子”问题重要诱因。第二,在产业链上,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下游应用层,基于上游技术优化程序。我国在数字产业链下游表现较好,但上游核心领域占有率不高。第三,在创新分类上,平台经济本质上是借助软件完善商业模式,趋于商业模式创新;在数字科技创新领域我国重大突破较少,尚需进行更多投入。得益于我国客观条件,结合平台对巨头位置的争取,数字市场注意力与资金会自动转向平台经济,资本方与平台因此收益巨大;硬件成果在无技术封锁时可通过国际流通获得,仅需软件投入便能保障平台在我国市场盈利丰厚。相比而言,数字硬件投入风险大且我国底子薄基础差,较难获取短期高额收益,让我国数字科技行业未出现平台化趋势。加之美国数字企业存在硬件先发优势,我国初创数字科技企业因国内市场不完善反而面临在国际市场被并购的情形,难以成长为本土科技巨头。因此无论从绝对还是相对意义而言,平台化都加剧了我国数字经济结构性失衡问题,当务之急是引导其向合理方向转进。

2. 我国数字经济关联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存在隐患资本市场满足了平台资金需求并与平台互联。投资方渴求预期收益无可非议,但当前与平台相关资本存在无序扩张的势头,不利于平台化合理推进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一方面,平台资本以短期利益为目标的无序扩张对资本市场稳定格局带来隐患。平台化以其巨大潜力吸引众多投资群体布局,但商业竞争有成功也有失败:资本方错估了市场发展潜力,以“烧钱”式竞争、掠夺性定价等手段培养出的资本“吞金兽”将因后续自我造血能力不足、变现周期长,反过来又因其巨大体量造成损失。另一方面,资本扩张无序性体现于资本与平台结合试图强力掌控民生领域。平台化是大势所趋,但巨头平台对数据信息有着天然控制力,而民生领域供需方交易需求刚性强,更易形成强依赖性。由此,在资本市场协助下平台通过垄断需求信息和提供货源获取丰厚利润,却将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扰乱民生领域市场秩序。

3. 我国数字经济参与各方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平台化衍生出市场参与者间新商业关联模式,平台行为影响涉及行业各个角色,这尤其适用于我国供需方体量都十分巨大的国内市场。平台对众多领域形成强效控制后,当法规细则未得到及时明确时,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平台自发维护:在供给端,外卖配送员被算法配置过短工作时效,网约车主和外卖店主被抽成过多;在需求端,消费者面临被非中立“竞价排名”推送非匹配商品、隐私信息被泄露等不良体验。上述情形成因在于平台化趋稳时巨头平台对行业数据信息形成了有效积累;供需方在长期信息交换过程中发现寡头格局平台市场中难以找到替代路径,需求刚性增强,使平台“议价权”不断升级。若约束无效,平台从逐利角度出发便会采取类似行为攫取行业剩余,加剧利润分配不均。最终,平台经济多方权益受损,收入分配差距被拉大,不利于我国当前共同富裕相关工作。

4. 我国数字经济创新生态构建遇到阻碍在数字技术和资本扶持下,平台化下的寡头垄断市场结构开始显现。此时巨头平台主要竞争压力源于其他平台。尤其是新兴平台在信息服务质量上通过创新对在位平台产生威胁,甚至“跨越式发展”实现降维打击。既有巨头在品牌、资金、数据积累上优势明显,此时“掐尖式并购”成为抑制创新的典型行为:巨头通过并购新兴企业中止其创新活动,从而消除创新威胁。平台“掐尖式并购”不仅增加市场准入难度,深层次危害在于破坏创新氛围。当创新这一前期过程实现了垄断这一当期结果,其便将被巨头单纯视为竞争源。具体而言,类似行为将造成多重创新扭曲:一是不利于诞生能实现重大突破的创新成果。二是导致初创企业创新方向趋于“有益于巨头垄断”,以使并购发生。这脱离了创新与竞争的良性循环,使强者恒强,而弱者目标仅成为强者一部分。三是巨头倾向于将资源投入搜寻而非创新。若不能有效规制类似行为,则将负面影响数字经济长期活力。

5. 我国数字经济中国家与信息安全出现漏洞数据作为新业态焦点,重要性不言而喻。数据产权和使用权等都是当前数字经济热点议题。数字经济中平台是搜集汇聚数据的源头,更是一国经济“数字画像”的绘制者。平台通过分析大数据便可得出一国人口、医疗等生物信息与消费、饮食等人文信息。从治理角度而言,平台做大做强后所掌握大数据的安全性若不能得到有效保证,不仅威胁隐私保护,还可能产生国家安全风险,其原因在于数据流通缺乏监管。巨头平台是全球资本方重要关注对象,在国际资本流通中,平台必然面临数据资源处理问题。作为其核心资产,有些数据可公开展示给合作方,而有些数据可能对国计民生产生影响,不适合流通。类似工作若脱离政府指导则极易出现道德风险问题,并增加平台运营成本;如将未处理敏感数据直接由国际市场交换到他国,则从安全角度带来隐患。因此平台化在缺乏引导时可招致数字监管漏洞,影响国家与信息安全。


三、我国平台反垄断长期重大核心价值

1. 引导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全面发展,弱化数字行业间发展不均衡平台化在我国特有客观条件下大有可为,但正是基于我国市场让部分平台拥有强大市场势力后将精力较多用于巩固多领域市场地位,以平台生态增强数字产品用户粘性;同时平台与资本市场紧密结合,让有效资金都流向能短期获益最多的数字行业,使数字经济结构性失衡问题得以加剧。我国平台反垄断规制将积极协调平台逐利性、扩张性和市场均衡性之间的关系。通过打击由强势市场地位而滋生的垄断行为,反垄断规制可维持合理市场竞争秩序,改变平台利用垄断地位盈利的空间。这一方面保护中小平台创新发展空间,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享受数字经济红利;另一方面引导大企业推进数字经济上游、基础端和新兴数字研发,促成各行业齐头并进,使平台化优势特征可惠及我国数字经济中较薄弱行业。反垄断规制因此能弱化数字行业发展失衡,提升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全面性。

2. 反垄断与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并举,保障平台与资本健康发展作为全球规制重要组成,我国政府不仅持续突出平台反垄断积极作用,还专门强调要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从经济学角度而言,规制平台垄断行为是从微观层积极应对,这在传统反垄断工作中便有体现;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则是从宏观层保障市场资源配置持续合理与安全,二者联合作用是形成长期有效规制工作机制。因此约束资本无序扩张是我国平台反垄断领域先进理论创新与实践突破,抓住了数字治理要害,具有全球领先意义。因此我国政府升华了平台反垄断工作内涵,将传统反垄断微观规制升级为系统全面兼具宏微观双层面的政策指导。在反垄断规制中突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价值,不仅能优化平台反垄断工作预期效果,还可引导我国平台经济与资本市场实现有效合理互联。需指出的是,这并不是阻止资本所有形式发展,资本投入对经济建设的正面效果是存在的。要防止的是与平台相关资本扩张的无序性,引导资本市场充分评估平台化布局中的商业风险,防止非理性投资行为破坏资本市场正常秩序;同时,弱化资本对平台垄断势力的助长,引导平台合理运用资本力量,专注于经济效率提升与商业运营创新的发展本质,消除平台试图借助投资布局在我国广阔市场中成为垄断者的动机。因此,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与平台反垄断一起为平台化指明了正确推进方向,可促进资本市场与平台经济共同健康发展。

3. 通过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助力共同富裕,保障参与各方合法权益平台合理运行能优化供需双方匹配精度,让需求方更快购得所需商品或服务并降低需求侧不确定性,缓解制约传统经济发展的典型问题。通过改良供给方准备工作,平台化优化了供给方营收渠道。同时,商业成本在平台模式下得到降低,供给方总成本对应下降,有助于降低商品或服务价格,增加需求总量,进一步优化经营。此外,平台化还对应产生信息服务、运输服务等新职业类型,缓解了就业问题。因此在平台化发挥积极作用前提下,参与各方都能从收入角度获益,这是平台化可助力共同富裕的简要理论逻辑。当前我国农村地区通过线上销售创收的案例便是典型佐证。相反,若平台市场势力得不到有效约束,其垄断行为将威胁参与各方合法权益:供需间价差拉大导致终端价格不断上涨,供给方因信息渠道限制承担高成本,让营收规模被抑制。此时,反垄断通过制约平台势力让参与各方间地位达到合理平衡,基于有效规制保障公平交易权,让各方共享新业态优势,需求因此增大,营销渠道也得以拓宽,供给与需求两侧都能得到优化,与中央政府从共同富裕角度出发对强化反垄断提出更高要求不谋而合。

4. 助力构建数字经济健康创新生态,提升数字科技实力水平数字经济的核心是借助数字科技进行行业创新。作为其重要表现形式,平台化推进过程中离不开科技层面实质性进步和健康发展且合理循环的数字创新生态。科技创新对商业创新的作用及二者间相互促进是平台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内核,也是我国平台化趋势未来能延伸到海外拓展国际市场的基础。但若必要规制缺失,强大市场势力将让巨头平台失去创新动力,在我国市场中仅凭垄断行为便可保障盈利渠道畅通,其创新动机将被抑制。因此,我国平台反垄断规制另一重要价值是助力数字创新生态构建。通过限制平台支配地位,平台反垄断规制可维护必要竞争秩序,弱化“掐尖式并购”等造成的创新扭曲,降低创新活动门槛,将平台化引入我国科创领域,让平台持续致力于完善创新来吸引消费者与从业者,实现创新生态与商业发展良性循环。同时,平台反垄断还将维持创新生态构建的长期有效性,促使数字企业维持高水平科技创新,提升我国数字科技水平。

5. 弥补数字经济中的国家与信息安全漏洞,力促安全数字环境平台经济因其优势特点有着国际化发展方向,平台化在推进中与商业全球化存在交集,占据国际市场是平台重要目标。如何在国际市场中兼顾平台发展与数字经济安全性是监管部门的重要议题。反垄断规制不仅能发挥微观层面效果,还能为优化安全数字生态提供助力,弥补数据信息安全漏洞。在具体工作机制上,一方面,平台反垄断通过约束垄断行为,尽可能消除数据信息封禁,保障市场竞争,有效限制巨头平台市场势力,让数据资源成为合理竞争目标,从数据源头上进行结构性优化,也让数据信息得以合理共享,吸引更多优质平台加入市场竞争,提升数字服务质量,反过来进一步优化数据信息源。另一方面,平台反垄断强调对平台行为进行必要事前审查,从数字安全威胁源头采取有效规避,及时弱化平台掌控数据引发的安全隐患,有效降低数据信息泄露对国家安全的负面影响。平台反垄断两方面作用共同保障数字经济中的国家与信息安全,为构建安全数字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四、总结与政策建议

本文指出,平台化将成为数字行业整体前进方向;其在我国迅速推进与客观因素关联密切,但在规制不健全时将产生多重负面影响。我国平台反垄断经过不断完善可实现重大价值。为优化我国平台反垄断规制,引导平台化合理推进,提升数字经济质量,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深度完善数据分类,为涉及数据行为提供明确标准数据是数字经济之本,是平台行为重要动因,也因此成为外部性重要源头。结合商业实践与政府治理尽可能细化数据能为判定平台行为合理性提供支持,也为其提供明确边界,从而减少平台经营负担,促进数字生态稳定与安全。

(二)健全平台风险识别与预警机制,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作为投资风口,平台运营关乎到资本安全问题,无序扩张对平台与资本健康发展都存在不利影响。因此需提高政府对平台运营中资金层的风险识别能力,完善必要投资预警机制,保障资本持有方权益,维护资本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三)将《反垄断法》与其他法规有机结合,维护多方合法权益平台行为作用范围极广。平台反垄断需对保护参与方权益产生积极作用。将反垄断法规与相关法规进行结合既能为判别平台行为提供有效佐证,又能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让法规间相互促进。

(四)大力扶持数字科技创新,提升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全面性数字科技是促进我国经济整体发展的重要动力。政府可借助政策优势引导数字科技领域平台化落地,鼓励社会各界投身数字科技创新,尤其是我国在数字硬实力上的欠缺。可在政策落实中给予必要优先级,力促数字经济全面性。

(五)优化平台反垄断事前审查,降低垄断行为负面影响平台行为外部性波及面较大。平台反垄断应强化行为事前审查,优化平台事前评估机制,突出预先判别重要价值,降低违规行为发生率。在预期上尽可能降低平台潜在垄断行为负面影响,并防止其扩大化,提升规制工作效果。

(六)强化重点领域反垄断规制力度,突出治理工作重心平台化趋势在社会影响力大、预期收益高、供需方多的行业中布局速度更快。此时,平台行为社会影响更深远,极易将微观作用无限扩大化。因此可重点关注具有类似特点的行业,在规制工作中突出一定优先性,强化工作力度。

(七)持续增强我国反垄断队伍实力,全面提升规制能力当前,我国数字经济体量不断增大,对应问题种类多、数量大,对规制工作实力提出了高要求。为此,增强反垄断规制力量意义重大。除强化一线执法力量之外,还需扩充执行分析研究工作的队伍规模,全面提升数字治理功效。


作者简介:

王世强,湖北襄阳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微观经济学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产业组织、数字经济与竞争政策等。学术成果发表于《经济研究》、《经济学(季刊)》等顶级和权威中文期刊以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Review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等产业组织领域国际一流英文SSCI期刊,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


版权所有 ©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邮编:102488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于大街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