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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科研成果|谭洪波:构建数据要素双循环发展格局:逻辑、问题与路径

发布日期:2025-01-08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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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载于《贵州社会科学》2024年第08期


摘要:本文首先梳理了构建数据要素双循环发展格局的逻辑:当数据成为生产要素之后,数据双循环成为双循环发展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要素国内大循环有利于培育数据密集型行业的国际竞争优势,数据要素国际循环则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有利于数据流入和流出国的福利改善。其次,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数据双循环格局存在的问题:国内循环方面,市场交易规模微小,虽然数据资产入表已开启了数据资源资产化时代,但目前其示范意义大于实践意义;国际循环方面,我国正积极探索数据要素国际循环,但相对于国内循环,数据跨境流动微乎其微。其主要原因是数据产权不明晰,政府对数据跨境流动的合规性监管难度大与企业难以把握数据跨境流动的边界并存,不同国家和区域组织之间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不统一且差异较大等。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构建数据要素双循环发展格局的主要路径,具体包括:构建统一开放的国内数据要素市场;通过全面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数据跨境流动;坚持先积极试点后全面推行的原则培育数据要素双循环节点;不断完善数据流动的法规体系,为数据要素双循环提供制度保障;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的全球化治理,提高我国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制定的国际话语权;加强数据要素权属基础理论研究,为数据要素国内市场建设和跨境流动奠定理论依据。


一、构建数据要素双循环发展格局的逻辑基础              

(一)数据要素双循环是我国全面构建双循环发展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双循环发展格局不但包括产品和服务的双循环,还包括生产要素的双循环,当数据成为生产要素之后,双循环发展格局还包括数据要素的国内循环和国际循环。在早先还未包含数据的生产要素市场,由于体制机制和历史原因,形成了生产要素市场的跨区域、跨城乡、跨体制和跨行业割裂,历经多年改革,至今仍未完全形成全国统一的要素市场,从而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当前,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刚刚起步并处于探索阶段,高标准高起点构建国内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可以避免类似土地、资本和劳动力市场走“先扭曲再改革”的弯路。其次,当数字经济高度发达时,数据要素的双循环可以弥补其他生产要素因各种原因而无法实现双循环的不足。这是因为,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过程是各种生产要素按照一定规则组合的过程,在数字技术发展不足时,生产同一项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要素需要集中在同一个地点,而当数字技术高度发达时,分布在不同地区和国家的生产要素可以实现空间上的分离,同一个产品的不同生产参与方可以分布在全球任意一个角落,由于生产过程高度数字化,分布在不同地区和国家的生产参与者将会产生大量数据,这些数据同时成为各个行业非常重要的生产要素,位于不同地区和国家的生产参与者将会严重依赖这些数据要素,如果数据能够无时无刻地在不同地区和国家之间相互分享和及时循环,那么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弥补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因各种原因不能跨区域和跨境流动的不足。

(二)数据跨境流动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开放的内容,对外开放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关于产品和服务的对外开放,其中,产品的对外开放主要体现在对货物贸易限制的减少,包括降低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服务的对外开放包括对自然人流动、跨境交付、外国附属机构设立和经营等方面限制的降低。第二类是关于生产要素的对外开放,主要表现为对生产要素跨境流动限制的减少,资本要素方面表现为对FDI投资领域、投资份额、是否控股等限制的减少,劳动要素方面表现为对长期和短期移民门槛的降低。当数据成为生产要素之后,生产要素的对外开放还应包括对数据跨境流动限制条件的降低,包括“禁止开放源代码”“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和“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等。随着数字技术对生产、消费等全方位的渗透和改造,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数字贸易的占比越来越高,数字贸易同时产生大量的有价值数据,另外,资本的跨境流动也越来越体现在数据的跨境流动上,所以,数据跨境流动不但是数据本身的国际循环,在很大程度上还影响产品、服务和其他要素的国际循环。因此,促进数据要素跨境流动是我国当前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数据要素国内大循环有利于培育数据密集型行业的国际竞争优势

我国人口规模和市场规模庞大,消费者、企业以及政府组织数字化程度较高,因此,庞大的人口规模和市场规模优势在数字技术的作用下已经转化为我国数据要素的规模优势,根据赫克歇尔—俄林贸易理论,在自由贸易条件下,一个国家和地区如果在某一种生产要素上具有较高的丰裕度,那么这个国家和地区就会在该要素密集型行业上具有国际竞争优势。加入WTO之后,我国凭借劳动力丰裕的优势,逐步放宽劳动力跨区域流动限制,虽然目前仍然存在一些扭曲,但劳动力跨区域流动促使我国劳动密集型行业形成了强大的国际竞争优势。当前,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人口红利正在消失,因此,我国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受到挑战,与此同时,数据逐渐成为新的生产要素,我国的数据规模优势又会快速显现,数据规模优势可以转化为我国数据要素密集型行业的国际竞争优势,而这一转化过程需要统一的、完善的全国数据要素市场作为重要支撑,数据的行业和地区分割、仅限于企业集团内部流动等现象都不利于这一转化的实现,因为只有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才能实现数据要素的最优配置,发挥数据要素的最大价值,进而形成数据要素密集型行业的国际竞争优势。

(四)数据要素的国际循环有利于流入国和流出国的福利改善

开放条件下,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其跨境流动一方面有利于劳动者报酬的提高,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加劳动流入国家和地区的劳动供给,缓解流入国和地区的劳动力短缺压力,提高相关产业竞争力;资本的跨境流动一方面可以为资本所有者带来更高的收益,另一方面可以增加资本流入国的资本供给,为资本流入国和流入行业带来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溢出效应。同样,当数据成为生产要素之后,数据的国际循环可以发挥类似于资本和劳动力跨境流动的作用,为东道国和母国双方都带来收益。一方面,数据国际循环有利于数据所有者从境外获得更多的要素报酬,另一方面,数据国际循环有利于境外数据要素投入方生产更具定制化和竞争力的产品与服务。除此之外,数据具有资本和劳动所不具备的性质,如易传输、可复制、边际成本几乎为零等,这些性质会使数据跨境流动较之于资本和劳动跨境流动而言,给东道国和母国带来更多的福利改善。


二、数据要素双循环发展现状及其问题

(一)数据要素国内循环现状及问题

1. 数据国内市场交易规模微小导致数据的生产要素功能难以发挥

首先,从数据要素交易规模与数字经济规模来看。2022年,全球、中国和美国的数字经济规模分别占其GDP比重的46.1%、41.9%和68.0%,分别是其数据交易规模的512、599和425倍。庞大的数字经济规模会产生庞大的数据规模,然而,不管是中国,还是美国或世界平均水平,相对于数字经济本身而言,数据交易规模微乎其微,这说明庞大的数据规模都没有转化为庞大的数据交易规模,而且中国这一表现更加典型。其次,从数据要素与资本要素的流动来看。2022年,全球并购市场交易规模在同比下跌36%的情况下,仍然高达3.8万亿美元,占全球GDP比重的3.6%,中国的这一比重为2.7%。由此可见,不管是中国还是世界平均水平,资本的交易规模是数据交易规模的40倍以上。另外,由于数据要素在使用过程中具有非竞争性,而资本要素并不具备这一性质,因此,理论上而言,为了最大程度地利用数据要素的这一特性,数据要素应该比资本要素具有更高的交易规模,然而事实却恰恰相反,这同样说明不管是中国还是世界平均水平,数据的交易规模非常小。

通过以上两个层面的对比分析来看,在现实经济中,一种情况是数据在生产中的作用非常微小,也就是说数据几乎没有发挥生产要素的功能,另外一种情况是尽管数据在生产中可以发挥生产要素功能,但主要是在其生成的企业内部发挥生产要素功能,掌控数据的企业没有将其在市场上出售,数据的价值并没有体现在市场上,这种情况严重限制了数据在更大范围内发挥生产要素的功能。因此,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微小的数据交易规模都表明,数据转化为生产要素之路还很漫长。

2. 数据资产入表行动开启了数据资源资产化时代,但目前其示范意义大于实践意义

数据资源主要是指有价值的数据,数据资产是可以被组织所拥有或控制的数据资源,是能够记录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数据资源,而数据要素是指投入到产品和服务生产过程中的数据资产,并且其所有者能够从生产中获得要素报酬。因此,数据资源主要指明了数据具有使用价值,而数据资产不但指明了数据具有使用价值,还必须有归属权,数据要素则在数据资产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数据需要直接参与生产过程。从三个概念的差异可以发现,数据资源不一定是数据资产、数据资产也不一定是数据要素。从数据资源到数据资产再到数据要素需要经过一系列理论、制度和政策支撑,并最终在生产实践中得以实现。

为了推动数据资源转化为数据资产,财政部于2023年8月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并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因此,2024年成为我国数据资产元年。2024年上半年,在政策的支持下,各地陆续开始了数据资产的入表工作,即将数据资产纳入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项,从而在政策和实践两个层面同时实现了数据资源向数据资产的转化。数据资产入表反过来向前推动数据价值评估工作,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23年9月印发了《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对数据资产评估原则、评估对象和评估方法等进行了明确,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数据资源的资产化进程。数据资产入表后可以进一步通过银行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近半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了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的案例。由此可见,当前我国在实践层面已经打通了数据资产“评估—定价—入表—质押融资”较为完整的流通路径,我国也因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直接将数据市场和金融市场相互连通的国家。

值得注意的是,数据资产质押融资额与评估值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目前许多数据资产并不是通过市场流通交易变现的,而是通过银行质押贷款变现,并且数据资产质押率较低,一方面说明数据在市场中的真实价值还没有体现出来,数据资产评估价值难以逼近其真实价值,因此评估难度也较大,另一方面说明当前数据资产入表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其融资功能上,而且这种功能的发挥主要来自政策的推动,因此,目前数据资产入表的示范意义大于实践意义。

(二)数据要素国际循环现状及问题

1.相对于数据的国内循环,我国数据跨境流动微乎其微

由于数据要素的国际循环涉及更多的数据安全问题,因此数据要素的国际循环规模远远低于国内循环规模。从数据交易所披露的数据来看,交易规模最大的深圳数据交易所自2022年11月成立至今,其数据交易规模为65亿元左右,而其中数据跨境流动规模仅为0.91亿元,占数据总交易规模的比例只有1.4%。除深圳数据交易所之外,其他众多数据交易所都未公开披露数据跨境流动规模。值得指出的是,当前国内数据交易绝大部分是在交易所之外进行,而数据跨境流动因安全问题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虽然也有其他的跨境流动方式,但其场外交易相对更少,因此,当前我国数据跨境流动整体在数据双循环流动中的比例和规模都非常小。

2.当前我国正在加快数据要素国际循环的探索

基于安全考虑,各国对数据要素跨境流动都非常重视和谨慎,我国也不例外,并分别于2016年和2021年先后出台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此基础上,国家网信办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分别于2022年和2023年先后出台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从而为我国数据跨境流出的规范和安全奠定了法规基础。最近两年来,我国在积极构建国内数据要素市场的同时,更加注重数据要素的国际循环,各地数据交易所也纷纷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积极探索和尝试,比如:成立于2021年的上海数据交易所,2024年开始设计自贸区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并与一些境外伙伴展开跨境流动合作;成立于2021年的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自成立之初就将提供数据跨境流动服务作为其四种数据产品交易服务类型之一。2022年,北京中央商务区(CBD)联合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专门成立了北京CBD跨国企业数据流通服务中心,该中心是国内首个重点为跨国公司提供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咨询、合规需求对接等服务的“CBD样板”;成立于2021年的重庆西部数据交易中心,借助中新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正积极探索点对点数据跨境流动。2024年3月,国家网信办出台的《促进和规范数据要素跨境流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提出“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可以自行制定区内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这赋予了各自贸试验区制定数据跨境流动负面清单的权力。在《规定》发布两个月后,天津自贸试验区发布了自己的数据跨境流动负面清单。随着越来越多自贸区数据跨境流动负面清单的出台,我国数据跨境流动将会进一步在探索中发展。

(三)制约我国数据要素国内和国际双循环的主要因素

1.政府对数据跨境流动的合规性监管难度大与企业难以把握数据跨境流动的边界并存

政府对数据跨境流动的合规性监管难度大和企业难以把握数据跨境流动的边界,这两个问题在相当程度上是重合的,其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一是有关数据跨境流动的法规仍不完善,尽管《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进行了规定,但尚未及时修订原有具体行业领域的数据管理规定,特别是企业间数据共享和跨境数据流动的保护规定不够明确,缺乏细化的限制和监管要求,不能较好地防范商业隐私数据泄露和滥用行为。二是我国还未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的统一标准,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在数据监管执法过程中随意性较大,增加了企业在数字贸易和数据跨境流动中所面临监管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降低了企业数据跨境流动的可操作性。除此之外,数据本身的无形性、可复制性、可加密性等特性,在技术上也增加了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的难度。

2.不同国家和区域组织之间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不统一且差异较大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就数据要素跨境流动进行谈判与合作,并达成了一些区域性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一类是在原有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增加有关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章程,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墨加三国协议》(USMCA)《欧盟—英国贸易与合作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另一类是专门就数字经济和数据跨境流动签署新的双边和多边协定,如《美日数字贸易协定》(UJDTA)《澳新数字经济协定》(DEA)以及新加坡、新西兰和智利签署的《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一方面,这些经贸协定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世界范围内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仍处于探索阶段,全球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呈现层次多样性和碎片化特征,不同贸易协定之间以及不同国家之间在数据流动、数据价值评估、保护规则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而且难以形成一致的规则和共识,导致数据跨境流动受限较多。另一方面,从上述诸多多边和双边协定来看,我国参与签署的区域性贸易协定较少,在上述列举协定中仅有RCEP,而且在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源代码、关于接入和使用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的原则、互联网互通费用分摊等方面,CPTPP、DEPA等协议的要求和标准都高于RCEP,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的数据跨境流动。

3.数据产权不明晰仍是制约数据要素国内循环和国际循环的重要障碍

我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因此,近年来密集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指导性政策文件,据不完全统计,国家级政策文件有十余项,省级及以下的政策文件多达二百余项,其中绝大部分是在近两年出台的,这些政策文件对推动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和保障数据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在政策的激励和推动下,各地政府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许多企业开始在数据资产评估、入表、质押、中介与交易、跨境流动等方面积极探索和尝试,但从目前现实效果来看,许多案例的象征意义大于实践意义,除了这些实践操作处于起步阶段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数据要素产权和收益分配理论仍很欠缺,这导致政策文件和实践案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数据要素的产权和收益问题,从而限制了数据在国内市场的流动和交易,也限制了数据要素的跨境流动。


三、加快构建数据要素双循环发展格局的路径   

(一)构建国内数据要素统一大市场

数据要素统一大市场的建设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标准和评价方法。目前数据价值评估方法有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三种,成本法体现数据资产收集和形成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收益法以数据未来每期收益贴现值之和作为数据资产的价值,市场法则是一种以市场供需关系为基础的定价方法。因此,为了鼓励数据交易和流动,可以在数据市场的不同发展阶段采用不同方法进行估值,并在总体上采用市场评估法,以保证数据要素的有效配置。在采用成本法估值时,应充分考虑大部分数据属于各类产品和服务的副产品这一属性;在采用收益法估值时应尽量科学界定作为无形资产的数据折旧年限,在采用市场法估值时应尽量交由数据的供需双方磋商定价。二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数据交易规则,在交易对象、交易流程、交易合同、监管和执法标准等方面遵循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同一类型的数据使用相同的数据交易规则。三是大力发展和鼓励使用隐私计算等技术,从而使数据可用不可见,消除数据供给者对数据安全、隐私等方面的顾虑,降低数据交易引发的数据安全风险。

(二)通过全面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数据跨境流动

数据跨境流动本身属于对外开放的一部分,除了数据自身跨境流动之外,商品、服务、资本、劳动、消费者等产品和要素的跨境流动本身会促进数据的跨境流动,所以一个国家和地区对外开放程度越高,越有利于数据跨境流动的发展。为此,可以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一是坚持积极“引进来”与鼓励“走出去”并举的原则。当前,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正在经历和实现数字化转型,有价值的数据正是来自数字化的企业、消费者以及政府部门的各类行为,这些数据想要最大程度地发挥生产要素的功能,必须不断在交易和流动中实现,在此背景下,“引进来”和“走出去”会形成更多的跨境分布数据和更强烈的跨境流动愿望。二是在“引进来”和“走出去”过程中,一方面各类企业和组织可以相互熟悉、学习、借鉴和融通对方的数据流动规则,另一方面也可以扩大我国数据流动规则的海外影响力,从而不断缩小国内外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差距。三是进一步简化和放宽人员出入境限制,加强中外文化、艺术和科学等方面的民间和官方交流,通过对外交流,带动数据跨境流动并推动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交融。

(三)坚持先积极试点后全面推行的原则培育数据要素双循环节点

相对于国内循环,数据跨境流动潜在风险更大。一方面,数据跨境流动事关数据和国家安全、国际经贸规则和全球治理的重塑与建设,另一方面,数据要素跨境自由流动有助于发挥我国数据规模优势,培育数据要素密集型行业的国际竞争优势。为平衡这两方面之间的关系,所有扩大数据跨境流动的政策与实践都可以先在一定范围内试行,试行成功后快速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对此,重点可选择对外开放和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作为扩大数据跨境流动的试点,比如自贸(试验)区、CBD等,特别是两者重合的区域。

首先,与自贸区重合的CBD内的企业对数据要素双循环的诉求更强。一方面,CBD内企业密度非常高,对区域经济甚至全国经济的辐射度相当高,而且CBD内的产业大多数以现代产业为主,这些产业一般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其数字化和可编码程度高,因此其对数据要素的依赖度更高,对数据要素的国内大循环诉求也会更高。另一方面,自贸区和CBD内集聚了大量的外资企业,CBD内还集聚了大量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甚至全球总部,是一个城市乃至一个国家跨国公司总部密度最高的区域。自贸区和CBD内的外资企业大部分属于跨国公司全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承担着向中国及周边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和开拓市场的使命,在这个过程中往往需要与分布在世界各地的上下游企业交换信息和服务,需要将中国客户的相关数据跨境流出,也需要获得境外的数据支撑,因此它们对数据跨境流动的诉求也更强。更强的数据双循环诉求会使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典型案例、典型问题和挑战更多,能够积累的成功经验也越多,从而使试点工作具有更高的价值。

其次,选择与自贸区重合的CBD作为试点可以实现两者优势互补。一方面,我国设立自贸区的目的本身就是促进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当数据成为生产要素之后,自贸区自然应承担起探索数据跨境流动方案的职能,因此也会被赋予许多对外开放的优先权,处于自贸区内部的CBD可以充分利用这一优势积极探索数据跨境流动的最佳方案。另一方面,CBD往往是一个城市中现代基础设施最为发达和完善的区域,也是数据要素空间密度最高的区域之一,因此,相较于自贸区内的其他区域,CBD能够更好地满足数据挖掘和数据场景应用等方面的要求,更好地体现数据要素的市场价值,能为数据要素提供更多的双循环节点,可以为自贸区数据跨境流动创新发展提供更多典型案例。

再次,大多数与自贸区重合的CBD还同时处在各类对外开放的示范区内,因此可以进一步利用示范区的优势探索数据跨境流动路径、模式和规则。一方面,示范区承担了国家服务业扩大对外开放的职能,而服务业扩大对外开放自然伴随着服务的跨境交付、自然人流动、境外消费、商业存在等规模的扩大,数字经济时代,这些服务贸易模式的扩大必然对数据跨境流动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数据跨境流动服务本身也属于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还承担了探索新兴业态规则规范的使命,而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正是新兴业态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外开放示范区的这些使命将会进一步放大其中的CBD数据跨境流动试点的意义和价值。

(四)在试点工作基础上不断完善数据流动法规体系,为数据要素双循环提供制度保障

《规定》已经赋予我国各自贸区制定数据跨境流动负面清单的权力,这对自贸区及其内部的CBD推动数据跨境流动具有积极作用。除此之外,数据管理部门可以进一步赋予与自贸区重合的CBD更多探索数据交易与跨境流动的权限和自由度。一是充分发挥CBD和自贸区管理部门、数据跨境流动服务机构和区内各类企业组织的主观能动性,对当前各国普遍面临的数据交易和跨境流动难题,积极探索并提出创新性解决方案;二是在数据管理部门、数据研究机构和数据跨境企业之间,充分发挥CBD、自贸区管理部门和数据交易和跨境流动服务机构的桥梁作用,从而使数据交易和跨境流动实践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能及时从监管和理论上得到应有的解决。同时,在试点工作基础上及时将试点成果推向全国,为数据要素国内循环和跨境流动提供制度保障。一是针对试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提出的创新性解决方案,及时完善和修订相关法规,使不同的法规相互协调,为各地区和各部门进一步制定数据交易和跨境流动规则提供基础依据。二是在试点区内加快制定、完善和缩减数据跨境流动负面清单,消除数据跨境流动的灰色地带,对于负面清单内的数据加强跨境流动监管,特别是事中和事后监管,提高数据非法跨境流动的处罚力度,对于负面清单外的数据,进一步放松管制和简化流动程序,做到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有松有紧”。

(五)在试点工作基础上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的全球化治理,提高我国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制定的国际话语权

在试点层面上,鼓励与自贸区重合的CBD管理部门、各类企业和协会组织,根据自身产业优势和区位优势,加强与境外相关部门、企业和国际组织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在合作与交流中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和信任,熟悉对方的优势、诉求和规则,在交流与合作过程中探索和建立各方都能接受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在国家层面上,一是充分利用试点先行先试积累的经验,积极与现有的一般性区域国际贸易协定(如CPTPP)和专门的数字贸易协定(如DEPA)成员国进行双边和多边谈判,缩小我国数据要素治理规则与这些经贸协定规则之间的分歧,促进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数字技术标准互认;二是在制定和完善国内数据流动规则的同时,对标国际上通用程度较高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推动国内外在数据资产评估、数据保护、数据访问、数据存储等方面的规则统一;三是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东盟以及金砖国家在数字领域的合作,构建多层级区域国际数字经贸组织,进一步提升我国在数据跨境流动、数字贸易领域的国际影响力。

(六)加强数据要素权属等基础理论研究,为数据要素国内市场建设和跨境流动奠定坚实的理论依据

正如前文所述,近年来,我国在国内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和数据跨境流动政策探索方面发展较快,一些政策已经走在了数据要素理论研究的前面,在数据要素理论体系相对缺乏的情况下,这些政策上的探索是必要的,可以为国内数据市场建设和数据跨境流动积累宝贵的经验,然而,数据市场建设和数据跨境流动在实践中的发展却相对缓慢。要想从根本上设计一套行之有效的促进数据双循环的制度安排,需要为数据交易、数据定价、数据收益分配和数据跨境流动等构建一套全面和科学的理论基础,以坚实的理论基础推动和指导国内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以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作为支撑,提出国际社会比较普遍接受的数据跨境流动方案。在试点层面,推动试点区域依托相关科研院所、高校、数据中间商、数据供给方和需求方、数据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等建立数据要素联合研究院,共同研究数据权属、安全、交易和收益分配等基础理论及其在此基础上的跨境流动可行方案,一方面充分利用试点区所在地区相关科研部门的理论研究实力,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试点区数据跨境流动案例和实践问题丰富的优势,为我国国内数据市场建设和数据跨境流动方案“走出去”形成国际共识提供更加坚实的理论依据。


作者简介:

谭洪波,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马克思主义财经科学研究室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中国市场学会副秘书长。主要研究兴趣有数据要素、数字经济、服务经济、产业经济等。在《管理世界》《中国工业经济》《世界经济》《光明日报(理论版)》等期刊上发表论文50余篇,多篇论文先后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入选《中国区域经济学年鉴(2012—2022)》等,独著和参与撰写著作多部。主持完成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多项,参与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等多项。入选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第二批十大“江苏青年社科英才”、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高层次人才工程等。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对策信息和成果奖一等奖、三等奖,教育部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中国工业经济》优秀论文特别贡献奖,江苏省第十三、十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中国区域科学与城市经济青年学者论坛优秀论文一等奖,数炬计划——中国数据要素新锐学者项目三等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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