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文刊发于《经济研究》2024年第6期

杜创,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微观经济学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产业经济》编委,中国微观经济理论论坛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平台经济、医疗健康经济学、产业组织等。在《经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世界经济》《经济学(季刊)》等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出版《人工智能应用领域的创新模式与激励研究》《互联网新业态新组织模式研究》等专著多部,成果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对策信息奖(对策研究类)等省部级奖励,撰写的内参获国家领导人和省部级批示。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研重大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委托政策研究课题多项。
代表性论文:
【1】杜创:《平台内市场结构设计——兼论网上外卖商业模式与管制》,《经济研究》2024年第6期。
【2】杜创:《声誉、竞争与企业的边界——兼论高质量发展背景下的国有企业重组》,《经济研究》2020年第8期。
【3】杜创:《财政投入、激励相容与中国疾病防控体制改革》,《世界经济》2023年第1期。
【4】杜创、李立卓:《商家异质性、竞争与线上声誉》,《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25年第1期。
【5】杜创:《发展新质生产力背景下如何看待大模型创新中的算力问题》,《中国发展观察》2024年Z1期。
【6】王佰川、杜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扩散的特征、影响因素及政府作用研究——基于A股上市公司数据》,《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
【7】杜创:《平台经济反垄断:理论框架与若干问题分析》,《金融评论》2021年第4期。
近年教学情况:
指导博士生:毕业1人,在读7人;学术硕士和本科生若干
讲授课程:
《博弈论与市场设计》,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课程
《产业组织理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课程
《高级微观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课程
选题背景和意义
截至202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10.9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7.5%。其中网上外卖用户规模达5.45亿人,占网民整体的49.9%。与撮合普通网络购物的第三方电商平台相比,第三方网上外卖平台有着独特的商业模式:在撮合交易之外同时提供配送服务,其收入主要来源于配送费和佣金两部分。分析中国主导性网上外卖平台的数据表明,在总体盈利的同时,平台配送服务本身是亏损的。如何解释网上外卖平台的商业模式?本身亏损的配送业务对平台利润和经济效率产生了何种影响?管制平台对商家收取的佣金率上限可能产生何种效果?
本文尝试从平台内市场结构内生性的角度对上述问题给出初步解答。传统产业组织理论在研究企业进入和退出(即市场结构内生性)问题时,主要强调规模经济、成本优势、产品差异化优势、资本要求等因素,以及在位企业的策略性行为。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出现改变了产业组织方式。平台连接着普通交易中的买方和卖方,同时为两侧提供服务,其对两侧的收费可以影响商家进入和退出。早期双边市场文献重点关注交叉网络外部性对平台定价和平台市场结构的影响,对平台内市场特征的假设则往往是简约式的,即外生假定了买方(卖方)从单次交易中获得的价值,尤其是假定该价值与平台内卖方竞争结构无关。更现实的研究需要考虑这种组内网络外部性(intra-group network externality),尤其是卖方竞争导致的负的组内网络外部性,这就会涉及平台内市场结构设计问题。
主要内容和结论
本文提出“平台内市场结构设计”的概念,即在撮合买卖双方交易的在线市场上,垄断平台通过最优定价和增值服务,可以影响商家进入,设计符合利润最大化的平台内市场结构。本文构建“双边平台+平台内商家竞争”的多方博弈模型,从理论上研究了平台内市场结构设计问题,得到下列结论。
第一,平台在撮合交易之外,可以借助配送服务(在商家佣金与消费者配送费之间)实现交叉补贴定价,获得更高利润。
第二,由于交叉补贴定价,平台介入会提高经济效率,与不存在平台时的商家自由进入竞争相比,平台内市场结构设计导致的商家数量更接近甚至可以等于社会最优。
第三,平台交叉补贴定价模式的最优性受到竞争性配送市场、商家配送和定价能力等因素影响,从而衍生出不同的商业模式。
第四,政府管制平台对商家的佣金上限可能引起平台的策略性反应,依据平台具体商业模式而导致不同效果(利益再分配、无实际效果乃至效率损失)。本文模型可以解释网上外卖平台的独特商业模式及管制效果。
本文的主要理论创新是提出了“平台内市场结构设计”的概念,并且在消费者水平差异化环境下讨论了平台的最优市场结构设计,得出了一些新结论,可以解释现实中的一些商业模式并分析政府管制的效果。“平台内市场结构设计”概念与“平台治理”概念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都讨论了平台对内部商家竞争格局的影响。差异在于,“平台治理”文献多关注平台行为与抽象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比较,而且大多单纯研究平台带来的可能效率扭曲,往往未讨论平台内商家竞争本身的效率问题及平台在其中的作用。本文提出的“平台内市场结构设计”概念,在关注福利比较的同时,更关注具体的平台商业模式层面;而且重点讨论了平台对平台内商家竞争效率的潜在提升作用。例如,已有关于第三方平台的分析大多假设平台的作用仅为撮合交易,本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配送服务的作用,并将其本质解释为一种实现交叉价格补贴和价格歧视的手段,这对于理解网上外卖的商业模式至关重要。
政策启示和建议
近年来,关于平台经济发展,尤其政府是否应该管制、如何管制大型互联网平台问题,引起了经济学界越来越多的讨论。对此,本文有下列主要政策启示。
第一,充分认识平台在市场结构设计中的重要作用及其中独特的经济学规律,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随着平台经济的崛起,市场结构的内生性或者说市场交易的有组织性越发凸显。垄断平台基于利润最大化原则设计市场结构并不必然导致经济效率的损失,反而有可能提高经济效率。这里的逻辑在于,某些单纯由消费者和商家组成的、自发的市场可能存在“市场失灵”问题,平台介入设计市场结构虽然有自己的利润导向,但平台与商家、消费者三方博弈形成的“对冲”作用可能反而会提高市场效率。在这个过程中,平台会形成自身独特的商业模式。例如,平台在实施交叉补贴时往往对消费者侧配送费率定价较低,而对商家收取较高的佣金。因此,商家对高佣金的抱怨只是问题的一面,问题的另一面可能是对消费者的隐形补贴,需要全面评估。
第二,政府对平台的管制会引起平台策略性反应,结合本文基本模型和扩展模型关于价格结构(商业模式)的分析,策略性反应之下平台管制实际效果分三种可能的类型。第I类:在基本不影响效率的情况下,实现更趋公平的利益再分配。第II类:基本不影响效率,但实际的利益再分配效果也会被平台策略性反应抵消。第III类:既损害效率,也难实现更公平的利益再分配。对上述三种类型管制效果的深入分析启发我们:如果管制不可避免,那也要注意适度问题。例如,上述三类效果可能反映了政府对平台管制的三个不同阶段。在初始阶段,完全自由放任的前提下加入一些管制,促进了利益重新分配,即第I类;如果在第I类的基础上加强管制,可能会出现第II类情形,此时管制效果消失但并未出现负面影响。如果专门针对第II类管制效果,试图严格限制平台面对管制的策略性行为,那么可能会出现负面的结果(第III类)。面对管制时,平台的策略性反应在中国外卖市场也已经表现出来,且体现出前文所述的第I和第II类效果;当前需避免出现第III类效果,争取在维护市场效率的同时实现更公平的利益再分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