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了《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信用优良、经营稳健、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或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优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通知》将企业债券发行的支持重点放在民营企业,对债券市场的发展有何重要意义?目前所支持的债券发行主体范围未来是否会扩大?范围扩大后风险管控应该如何加强?对此,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金融研究所所长、经济学院教授李永森,以期释疑。
以信用为标准淡化所有制身份
中国经济时报:此前企业债券一般由央企、国企发行,此次《通知》将支持重点放在民营企业,对整个债券市场的发展有何重要意义?
李永森:目前在资本市场上,企业发行债券从发行核准来看,通过中国证监会渠道核准的一般都是股份制企业以及在交易所准备发行、挂牌的企业。通过发改委渠道核准更多的是国有企业。这次发改委发出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的文件,淡化了企业的所有制身份,更多从企业本身的质量、是否符合发行债券条件这个角度来衡量,实际上是公平对待不同所有制企业、淡化所有制身份的一种导向,使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未来包括外资企业,在市场领域里具有同等竞争身份。
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发展速度相对来讲比较快,但是融资难问题一直伴随着其发展。这次不区别身份,只按企业本身的质量和发展条件来确定发行主体,是我国加强债券市场公平性的一种新探索。
中国经济时报:《通知》对现阶段重点支持的优质企业设置了一些条件,比如优质企业需要满足主体信用等级达到AAA、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处于行业或区域领先地位,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或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等条件。未来对发行主体的支持范围是否会扩大,扩大后对债券市场又有何影响?
李永森:《通知》设立了优质企业的评价条件,核心是企业的信用水平。这样对债券市场来说,优质债券的存量就会增多,出现偿付风险或者兑付风险的概率就会降低。目前市场上刚性兑付已被打破,不断爆发的违约事件,使得投资者对债券投资比较谨慎,甚至有时候不敢出手,这时候增加优质企业的债券发行会提升市场,提升投资者对债券投资的信心。
不过,长期以来,我国的债券市场存在所谓刚兑,债券发行后基本上不会面临兑付风险。这是因为债券发行的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政府为了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就在背后充当隐性担保的角色,债券一旦出现偿付问题,往往最终是政府买单。
但是这种状况不利于债券市场的正常发展。一方面,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发行主体范围逐渐扩大,发行规模也越来越大,政府要想保证刚兑在客观上很难实现。另一方面,在刚兑的情况下,投资者很难从价格、利率上区分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状况,企业也就没有动力主动提升信用等级,造成企业固步自封的境况。
事实上,健全的债券市场应当为不同信用等级、不同发展水平的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机会。不同的信用等级对应着不同的风险,也对应着不同的收益率,根据风险与预期收益对应原则,信用等级越低,收益率就应越高,投资者会根据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来选择企业债券,同时也就选择了该债券对应的收益率,企业也能够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决定债券的利率。从满足整个宏观经济需要和债券市场发展来看,债券市场上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都不可或缺。
因此,未来应该进一步扩大发行主体范围,不仅允许优质企业发行债券,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也都能有机会进入债券市场筹资。这样像一些中小微企业,尽管在创业初期信用等级不高,仍然可以在健全的市场机制支持下通过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
增加融资渠道优化企业融资结构
中国经济时报:现实中,优质企业因发展前途广,经营状况好,受到银行青睐,很少存在融资难问题,发改委的这项政策对优质企业是否有吸引力?
李永森:现在市场上确实存在资源过度向优质企业集中的现象,银行很愿意向这些企业贷款,甚至会主动找上门来,而且很多真正质量好的企业,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在市场上通过股权融资也很容易融到资。看起来这些优质企业并不存在融资难问题。
但是也有一些优质企业在快速扩张时期,资金比较短缺,需要更多渠道的融资。因为不同的融资渠道难易不同,成本不同,具体作用也有所差异。因此,企业考虑到自身的发展条件、当前和未来发展的融资安排以及企业的杠杆率问题,有时可能需要间接融资,有时可能需要直接融资。增加企业的融资选择途径,可以优化财务结构,从而使企业的融资结构更趋于合理。
比如说有的企业杠杆率比较低,这意味着企业利用外部融资的水平不够,这时就需要多发债券,提高杠杆率,使企业的资本获得更大的效益。对于有些杠杆率比较高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融资降低企业的杠杆率,从而控制经营风险。所以对于企业来讲,即使是优质企业也有一个融资的选择问题,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融资方式或者融资结构,能够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中国经济时报:企业债券发行的主体范围扩大后市场监管者应该如何防控风险?
李永森:在我国的债券市场上,发改委是以监管者的身份出现,不应承担具体债券违约的责任,这是基本的界限,但是监管者也有监管者应该做的事情。
一是要完善市场监管的规则制度。比如信息披露的规则、债券市场信用评价机制、适度的信用透明度要求,等等。作为监管者来讲,必须推动这些市场监管基础制度建设。
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些企业为了融资可能会出现虚假报告、欺诈发行的行为,即使有完善的制度和规则也难以完全避免,这就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改委作为监管者,须划清监管者职责和发行者承担的责任,督促发行主体遵守规则、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
此外,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债券发行之后可能市场会发生变化,发债企业在发展过程当中信用状况也存在很多不确定性,这些都会导致债券到期不能偿付,或者不能按期付息。作为投资者来讲,发行主体范围的扩大意味着债券市场上的情况更加复杂,因此要做好投资决策,对债券投资进行客观的风险评估和合理的收益预期,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债券投资配置。